关于进一步加强徐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类管理的通知

2024-05-2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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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日期:2023-04-25
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徐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类管理的通知
文号:徐人社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徐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化建设,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现实施徐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分类对象

经行政许可设立的徐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分类等级

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为ABC三类。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为A类:

1.近三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

2.近三年内无《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25号)认定的失信行为的;

3.近三年内在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无违规行为的;

4.办学行为遵守《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上年度办学评估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为B类:

1.近一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或已及时纠正消除不利影响的;

2.近一年内无《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25号)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有轻微失信行为但已及时纠正、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

3.近一年内在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无违规行为,或已及时整改消除不利影响的;

4.办学行为遵守《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上年度办学评估结果在60分至79分的。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

1.近一年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未及时纠正的;

2.近一年内有《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225号)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3.近一年内在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

4.超过一年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的;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的;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

5.办学行为违反《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上年度办学评估结果在60分以下的。

三、评价程序

(一)县区初评。每年办学评估结束后,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初步分类,并将分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

(二)市级复评。市人社局通过审核材料、实地抽查等等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复评无误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四、结果运用

(一)对A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优先吸纳参加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2.在培训机构评优评先时,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申请承办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竞赛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4.支持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师资培训、培训课程开发等活动;

5.支持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6.支持按《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2号)相关规定增设校区、设立分校;

7.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最多可延续3年;

8.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B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允许正常开展培训业务、参加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最多可延续2年。

(三)对C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不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不得参与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2.不得参与培训机构评优评先活动;

3.不得参与承办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4.整改期间,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最多可延续1年;整改不通过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五、其他事项

(一)分类结果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一年,分类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市人社局将设置监督电话及邮箱,在日常检查或质量监管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培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A类、B类学校条件的,将进行降级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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